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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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医院还是诊所,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医疗垃圾,这些垃圾不同于普通的垃圾,不能和普通垃圾一样乱丢。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垃圾桶今天来说说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规定。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2、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3、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6、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7、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8、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9、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10、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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